之前下班時間快到時,因手上還有一堆事,注定要加沒錢的班,總是發嘮叨,「6點了,下班時間到了」,
隔壁的同事卻對我說「你好大膽啊」,頓時讓我覺得

「實在是太誇張了,這社會是有病啊! 準時下班,我錯了嗎?
我可不覺得我的勞動產出比別人少,可不覺得是我效率低才事情做不完」

我對於這種他媽的上班遲到要扣錢,下班時間做事沒有錢的責任制感到厭倦,
於是開始研讀勞基法來找回我消失已久的脊粱骨。

以下內容均未經勞委會或律師確認,謹是自己蒐集參考用,請勿輕信.

依據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3042條準時下班

法規: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第 42 條

(不得強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情形)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依據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2439條申請加班費

第 24 條
(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 39 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假日出勤未滿8小時,假日出勤費如何給付,依據台七十七勞動二 字第 03458 號

要  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釋「勞工於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翌日補假照常工作,
未達或超過 8 小時工資如何加給」之疑義

全文內容:關於勞工於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翌日補假日照常工作,未達八小時及超過
八小時工資如何加給疑義,依內政部 75.09.16 台內勞字第 434652 號函釋,即除當日公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延長工作時間者,延時工資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假日加班時數不足八小時也應加發一日工資,理由為「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

RD 是責任制,OK,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1

第 84-1 條
(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那麼勞動契約有簽訂了嗎? 主管機關核備了嗎? 
RD 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假日加班費,依據(86)台勞動二 字第 052295 號,假日出勤仍可申請加班費

要  旨:

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約定例假日疑義

全文內容:查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
,勞雇雙方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
得另行以書面約定例假,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同法第三十
六條規定之限制。此項規定係指約定之例假得不受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
休息作為例假之限制,但非謂勞工即無例假,故為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仍應約定例假,且應約定雇主若使勞工於約定之例假日出勤工作之工資
發給標準至少加發一日工資。

RD是責任制,平時超時工作的加班費是否能申請,我目前還沒找到法源依據, T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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